据悉,近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对一起消费者与商家因手机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因手机质量问题发生退货,消费者无需支付附件的折旧费。
据了解,原告 施先生于2004年9月26日在上海某百货公司以3270元的价格购买了诺基亚6600手机一部。但用了不到1年,至2005年7月手机便发生了故障。施先生为此先后去专卖店维修3次,却还是没修好。百货公司遂于2005年10月8日为施先生调换了同型号手机一部。但调换的手机在使用中还是有质量问题,经诺基亚客户服务中心检测,发现手机不读内存卡。施先生遂与百货公司协商要求退货,百货公司在表示同意退货的同时,却称手机的电池板、充电器、内存卡和耳机已过“三包”有效期,要求施先生支付折旧款600元。施先生不同意,向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消保委也进行了调解。但终因双方对手机附件的折旧费金额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2005年12月,施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百货公司退还手机款3270元,并表示愿意支付手机电池板的折旧款100元。
最终,法院经在审理后认为,因质量问题致使施先生无法正常使用手机,故施先生要求退货的诉请并无不当。现该手机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由于电池板、充电器、内存卡和耳机属于该手机的附属物,仅能与此型号的手机同时使用,百货公司要求施先生支付手机附件的折旧费600元,显属不妥。至于施先生自愿支付手机电池板的折旧款100元,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 (第三媒体 2006-02-05)